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4號
原 告 林家億
被 告 黄煇宗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
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林家億因被告黄煇宗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
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21日
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該刑
事案件係於114年8月11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
可稽,是以原告於刑事案件未繫屬本院前,即遽行具狀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
所受損害,仍可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4年度附民字第824號
原 告 林家億
被 告 黄煇宗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
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林家億因被告黄煇宗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
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21日
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該刑
事案件係於114年8月11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
可稽,是以原告於刑事案件未繫屬本院前,即遽行具狀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
所受損害,仍可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