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原 告 吳宇駿
被 告 楊庭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
十七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宣判,惟上開宣
示判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而有延展宣
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