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劉洪汘
被 告 蕭明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483號,原案號:11
4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