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彩榕
被 告 陳慶峰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彩榕
被 告 陳慶峰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