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寳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1
00年4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賴寶猜」之記載,應更
正為債務人「賴寳猜」。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誤載債務人姓
名,爰依債權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寳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1
00年4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賴寶猜」之記載,應更
正為債務人「賴寳猜」。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誤載債務人姓
名,爰依債權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