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一、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一、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