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楊道潘




上列聲請人聲報康麗順氣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核發之彰院平民慧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
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
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
、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
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
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
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
,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
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
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
報清算完結。
二、經查,康麗順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麗順氣公司)經主管
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該公司之清算
人,經本院准予清算人就任之備查在案。嗣聲請人以康麗順
氣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
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股東會出席
簽到簿、股東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之報紙
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審核前開資料無誤後,
本院遂於103年8月1日以彰院平民慧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函
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惟查,聲請人即康麗順氣公司之清算
人楊道潘於110年6月30日復具狀稱,尚有商標(審定號00000
000)未列入清算中,請本院重新列入清算中等語,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註冊地00000000號商標影本、智慧財產局(110)慧
商209字第11090474660號書函、商標專用權移轉契約書等件
  在卷可憑。是以,康麗順氣公司既有財產尚未列入清算,足
認康麗順氣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依首揭說明,本院前
所核發如主文所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顯有違誤,應予撤
銷。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
人可待前開財產移轉完成及清算事務完結後,再向本院檢具
相關事證呈報清算完結,附此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