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相 對 人 KONGSUWAN WICHAI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60年12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相 對 人 KONGSUWAN WICHAI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60年12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