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許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419,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6,258,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許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419,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6,258,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