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菀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
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兩百七十日為
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菀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
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