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蔡米娟
相 對 人 陳奕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2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0月21日,並
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2,500,000
元,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2 彰化縣 彰化市 大埔 000-0000 141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2 2623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0號 彰化市○○段00000000地號 三層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3.26;二層:44.62;三層:44.62,總面積:132.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