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段微孟即陳仕儀之繼
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