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尹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秋榮間請求清償償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係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或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
票款,或兩者皆主張,起訴狀記載不甚清楚明瞭,請具狀補充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