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5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謝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曉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0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謝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曉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