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吳張娥
代 理 人 吳芸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炳輝發支付命令
(110年司促字第839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萬7130元。茲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