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6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陳淑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玟娟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6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萬48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