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張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余雪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6,
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0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張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余雪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6,
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