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仙、陳南助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9369號),惟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724元,應繳裁判費8萬31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26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