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589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920元,扣除已
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41萬920元,請如期繳納。
二、陳報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資料。
三、原告補正自己可供識別資料(同姓名,如何區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589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920元,扣除已
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41萬920元,請如期繳納。
二、陳報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資料。
三、原告補正自己可供識別資料(同姓名,如何區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