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鐘茂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輝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
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0,50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