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580,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8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580,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8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