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111年度訴字第8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張錫藤
被 上訴人 李國棟
李國銘
楊瑞成
楊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訴人係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3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512,000元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乙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
),是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512,00
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1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張錫藤
被 上訴人 李國棟
李國銘
楊瑞成
楊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訴人係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3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512,000元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乙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
),是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512,00
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