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林麗英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林麗英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