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被 告 邱世杰
陳洧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7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