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孝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87元,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孝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林駿孝給付違約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27,2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187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孝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87元,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孝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林駿孝給付違約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27,2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187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