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弘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杜弘華
之戶籍業經遷至彰化戶政事務所花壇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