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正村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杜怡霆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張正村「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