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素周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自「111年2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