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安逸金屬門窗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