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債 權 人 王子銘
上列債權人王子銘因與債務人君信商行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王子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者?(依照商工登記資料,君信
商行組織類型為「合夥」,許芬菁僅為負責人)
三、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