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302元,及自民國107年4
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
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
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錦華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
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9,302元整未
為清償(消費款189,30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9,302元自107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