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洪健豪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健豪設籍
於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