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明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明鈁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22日止累計47,272元正未
給付,其中44,445元為本金;2,82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明鈁於民國111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22日止累計29,457元正未給
付,其中26,230元為本金;2,519元為利息;708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445元 施明鈁 自民國112年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230元 施明鈁 自民國112年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