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債 權 人 歐陽海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A VAN HOAI(中譯:麻文懷)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A VAN HOAI(中譯:麻文懷)發支付
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
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須向
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