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旭浩即欣旺網版印刷品企業社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
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
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無法特定為何人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旭浩即欣旺網版印刷品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本院為確定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
0月20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
吳旭浩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業於同年月
26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