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債 權 人 吳天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黎清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應經提示方得追索其權利,故請補正本票是否業經提
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