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黄合成
債 務 人 紀宜茹

謝婉純


一、債務人紀宜茹、謝婉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994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95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 1 30,994元 0.9 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27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4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52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6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 2.65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