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期計付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永裕於112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1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
19年1月31日止。詎料債務人林永裕於民國112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
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