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列債權人黃啓良聲請對債務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檢送
至本院,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觀之,請
求之債務人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謝鴻濱,然債務人均
非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
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且債權人亦
陳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係位於台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