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債 權 人 卓旭瀚 住送達地址:士林天母第95號信箱
上列債權人卓旭瀚因與債務人李秀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
旭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
0)一紙,請查收(抬頭錯誤,正確抬頭應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提出債務人李秀蓮(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戶籍謄
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