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志偉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6
日止累計61,516元正未給付,其中60,000元為本金;
1,5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志偉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5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
月6日止累計873,533元正未給付,其中837,643元為
本金;35,19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志偉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6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
月6日止累計718,224元正未給付,其中695,069元為
本金;22,76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志偉於民國110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6日止
累計439,845元正未給付,其中421,282元為本金;18
,2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4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000元 李志偉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37643元 李志偉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5069元 李志偉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1282元 李志偉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