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柏菁

黃奉申

一、債務人黃柏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330元,及自民
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給付違約金期
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
柏菁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奉申就前開債務應負
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