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 權 人 鄭凱駿
上列債權人鄭凱駿因與債務人黃佑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凱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22,000」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並
依序提出各明細對應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兩造間之契
約書,且因「公司」與「自然人」在法律上係不同權利主體
,當事人為公司之債權釋明文件不得作為對「黃佑安」請求
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