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沂淵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莊沂淵已於民國111年1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
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莊沂淵核發支付命
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沂淵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莊沂淵已於民國111年1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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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中華電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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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