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黃楷文


一、債務人黃楷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971元,及自民國11
2年2月2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10月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楷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8,576元,及自民國1
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