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吳鍾烈
洪雅琪
兵界勇
林政漢
蘇秀芬
黃士芳
李靜芳
兼共同
代收人
上列債權人吳鍾烈等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二、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及其住居所地址。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吳鍾烈
洪雅琪
兵界勇
林政漢
蘇秀芬
黃士芳
李靜芳
兼共同
代收人
上列債權人吳鍾烈等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二、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及其住居所地址。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