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陳建霖
上債權人陳建霖聲請對債務人周芷妍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
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周芷妍等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
周芷妍係設籍於臺灣省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
恒嘉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張恒嘉之最新戶籍
謄本資料,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
權人迄今仍無法補正,致無從確定本件之相對人為何,此有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
有據。故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周芷妍等核發支付命令,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2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陳建霖
上債權人陳建霖聲請對債務人周芷妍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
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周芷妍等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
周芷妍係設籍於臺灣省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
恒嘉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張恒嘉之最新戶籍
謄本資料,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
權人迄今仍無法補正,致無從確定本件之相對人為何,此有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
有據。故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周芷妍等核發支付命令,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