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謝佳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佳彤於民國110年6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
:39.11.195.43)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線上申貸新臺幣訂借
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定為3年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
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
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
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2.3.29起調
升為1.59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惟依勞動部指示考量
落實紓困政策照顧勞工之美意,利率仍維持1.845%),且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
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
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
部利息。
㈡詎債務人謝佳彤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
: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政
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0,271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㈢依借據第九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
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佳彤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佳彤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謝佳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佳彤於民國110年6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
:39.11.195.43)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線上申貸新臺幣訂借
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定為3年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
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
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
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2.3.29起調
升為1.59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惟依勞動部指示考量
落實紓困政策照顧勞工之美意,利率仍維持1.845%),且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
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
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
部利息。
㈡詎債務人謝佳彤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
: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政
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0,271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㈢依借據第九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
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佳彤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佳彤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