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鄭宜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三百元,每次違約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鄭宜修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15
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
計付(目前已調整為2.34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
每一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16,622元整。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
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
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
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
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
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鄭宜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三百元,每次違約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鄭宜修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15
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
計付(目前已調整為2.34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
每一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16,622元整。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
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
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
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
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
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