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4,47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
8,13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98,13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366元、違約金雜費計98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132元 黃寶萱 自民國 112 年 5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4,47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
8,13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98,13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366元、違約金雜費計98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132元 黃寶萱 自民國 112 年 5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